江苏女子5年5次起诉离婚均未获准 丈夫曾强奸岳母未遂

日前,江苏一女子和丈夫的离婚纠纷案在社交媒体上引发热议。

武汉晨报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梳理发现,据不完全统计,这名女子5年来5次起诉离婚均未获准。

请提出离婚的理由包括被家暴、双方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、丈夫强奸岳母未遂等。

判决书显示,法院多次判决当事人不准离婚。

8月6日下午,记者联系宝应县12368诉讼服务热线,询问案件进展,对方称,媒体不宜以偏概全,案件背后有人炒作,要查询只能是代理律师或本人,或有授权才可以查。

宝应县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,该案原告败诉后没有上诉,但后来又多次起诉,最后一次起诉是2020年7月20日,在另一名法官手上,该案最终调解结案,“调解后双方还是离掉了。”

对于该案当时为何没有判离,该工作人员说,“矛盾太大了,涉及到抚养、财产等纠纷。”

【1】父母包办婚姻

1989年出生的潘某住在江苏省兴化市,经双方父母介绍,潘某认识了比她大一岁的徐某。

2009男,潘某和徐某举行结婚仪式,后育有两个儿子。

潘某称,因为双方系父母包办婚姻,相互缺乏了解,感情基础较差。婚后双方

性格不和

,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。

而且,由于徐某脾气暴躁多次对她实施家庭暴力,导致双方感情不断恶化。

对此,徐某则称,他们婚前了解很深,不存在父母包办。而且婚后感情一直很好,潘某说被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。

【2】强奸岳母未遂至感情彻底破裂

在判决书中,潘某还提到了一个让她决定离婚的原因:2014年7月30日,徐某因对潘某母亲实施强奸未遂,被兴化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

潘某称,徐某的这一行为也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

2015年底,因为不堪忍受徐某的家庭暴力,潘某离家与丈夫分居生活。小孩均随父亲生活。

徐某则称,对潘某母亲的案件,已经得到了潘某及其家人的谅解。

【3】5年起诉离婚5次

2016年3月、2017年1月、9月潘某3次向江苏省宝应县法院起诉离婚,该院均判处不准双方离婚。

2018年潘某第4次向法院起诉离婚,称此前起诉离婚判决后,双方情况未能得到改善,徐某依然变本加厉的实施家庭暴力,骚扰和殴打她及母亲。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恢复可能,请求判双方离婚。

对于离婚一事,徐某不同意,理由为,他在父母的监护下一直进行医学治疗,期间共花费医疗费、小孩教育费计20万元。他认为潘某提出离婚的根本原因是他婚后患有××障碍,潘某逃避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。

其还称,要求离婚导致他的病情进一步恶化,所以他希望潘某撤回起诉,积极配合他治疗,待他病情好转后,再协商处理婚姻事宜。

【4】法院:希望潘某维护家庭和谐

法院审理认定,2015年3月10日,徐某经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诊断为××性障碍,现尚在继续治疗服药。

法院认为,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。潘、徐双方的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、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,确认双方共同生活多年,育有两名男孩,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基础。

潘某提出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,导致双方感情破裂,且近年来继续骚扰、殴打其及其母亲的主张,因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,故该院不予支持。

希望潘某从维护家庭和谐出发,积极履行对丈夫的照顾义务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。

最终法院做出判决,不准潘某与徐某离婚。

2019年8月,潘某又一次起诉离婚,这一次,法院依旧判决不准潘某与徐某离婚。

武汉晨报记者 温艳丽 肖洁

【来源:九派新闻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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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阅读:

辅警扫黄强奸卖淫女 过了会又要求发生性关系 获刑4年

云南省玉溪市

红塔山派出所一名辅警,

治安巡逻扫黄查案时,

竟色胆包天执法犯法,

两次强奸拉客女子,

最终被当地法院终审

判处4年有期徒刑。

日前,

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这起案例,

令人唏嘘。

辅警扫黄时趁机胁迫强奸

2020年4月5日,在玉溪市红塔山派出所入职才一年的24岁辅警刘某,与同为辅警的丁某在红塔区凤凰街道大常井周围巡逻执法。当晚8时许,丁某在大常井16栋抓获一名涉嫌拉客卖淫的女子卯某,后将卯某交由刘某处理。

刘某将卯某带到公安巡逻岗亭进行身份核实,并将卯某留置于岗亭,暂扣了其手机和包包。期间,刘某警告卯某称,如果不配合工作将被关押几日。

当日深夜11时30分许,刘某和丁某将卯某带回她的租住房间内,开展现场指认、拍照、搜查等取证工作,后刘某一直将卯某留置在身边,参与其他案件的处置。

次日凌晨1时许,刘某又单独将卯某带回她租住的房间,对其进行训诫、询问,之后用双手按着卯某双肩,将其按倒在床上。卯某因害怕被处罚,按刘某的要求发生了性关系。过了不久,刘某再次要求卯某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。结束后,刘某退还其手机和包包。

4月6日凌晨4时许,卯某拨打电话报警称,其被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强奸。

被判四年不服上诉遭驳回

案发第二天,刘某就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。去年4月17日,刘某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逮捕。

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刘某犯强奸罪。去年9月29日,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,刘某以查缉卖淫的名义,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强奸罪。刘某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刘某犯强奸罪,有期徒刑四年。

一审宣判后,刘某辩称: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和当时的情况不符,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,且原判量刑过重,于是提起上诉。

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认为上诉人刘某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,其行为已触犯《刑法》,构成强奸罪,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公安机关收集的在案证据合法有效,本案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、证人证言、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证实。刘某供述前后矛盾,所作辩解缺乏相关证据予以印证。原判根据本案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,所作判处符合法律规定,量刑适当,故对其所提上诉理由不予采纳。

综上所述,玉溪中院去年12月29日终审判决认为,原审审判程序合法,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适用法律正确。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一致,本案事实清楚,因此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